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新办证企业纳税人培训班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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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新办证企业纳税人培训班学习资料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培训学校
新办证单位纳税人培训班学习辅导资料
机构设置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负责
南宁市行政辖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以及研究制定本行政辖区地方税收发展规
划,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局机
关设11个科室、中心,下辖4个直属局(税
务服务中心及3个稽查局)、6个城区局、5
个开发区局、6个县局。
纳税人了解税务信息途径
广西地税网
• 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gxds.gov.cn)
是由广西地方税务局主
办的,作为广西地方税
务局对外服务的窗口和
载体,是在广西地税与
纳税人、社会公众之间
架起的一座密切沟通交
流互动的桥梁,网站众
多的功能为纳税人提供
涉及税收各个方面的知
识及帮助。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ds.nanning.gov.cn)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通过网
站可以及时了解到我局有
关涉税通知、税收政策法
规、税务公告,纳税人及
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站
进行税务咨询、相关投诉
等。这是南宁市地方税务
局与纳税人之间搭建起来
的一座信息交流平台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12366是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纳税咨询服务热
线;
• 2、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在全区范围内
开通,纳税人只要拨打12366-2便可直接拨通,
全区范围内均按市话收费;
• 3、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业务包括
• ①税务咨询;
• ②服务投诉;
• ③税务举报;
• ④意见建议
纳税人之家和办税服务厅
• 纳税人可以到南宁市地税局纳税人之家
(金湖路40号鸿翔大厦2楼)或者各办税服
务厅了解税收政策和各类涉税事项的流程。
税务管理
(一 )
设立税务登记
• 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
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
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新办企业报到流程
• 新办企业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税务
登记证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报到单代
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应税源管理股报到。
• 新办企业在各城区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
记证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相应的税源
管理股报到。
(三)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 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
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
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
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
•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
其他税务证件。
(四)税务登记证件使用和管理
•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
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
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
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
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
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
(市)临时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
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
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
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
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
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
记手续。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处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
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
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
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
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
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
务登记证件。
具体申请资料包括:
• (一)《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三份);
•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地市级以上报刊原件及其复印件;
•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原件及其
复印件等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持
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
报验登记,接收税务管理。
办理所需材料
基本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一式四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
件。
建筑安装企业还需提供:
(1)外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
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
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
件及复印件;
(4)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包
括姓名、性别、习惯居住地和
身份证号码)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
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
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
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
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
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
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
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各税种自行申报纳税的期限
税种
申报地点
申报期限
营业税
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
机关
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城建税
与营业税、增值税、 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
消费税申报地点相同 申报期相同
教育费附加
同上
同上
地方教育附加费
同上
同上
防洪保安费
同上
房产税
经营收入的防洪保安费与三税
的申报期相同
租赁收入的房产税于月度终了
后10日内申报纳税;
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经营自用性的房产税于季度终
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各税种自行申报纳税的期限
税种
申报地点
申报期限
1. 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
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预缴所得税
(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
所得税申报表);
2.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
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年度企业
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
由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于次月7日内
代扣代缴或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在月
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主管税务机关
与营业税申报期相同。
文化事业建
设费
各税种自行申报纳税的期限
税种
申报地点
申报期限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应
房产所在地主管 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
税务机关或主管税 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纳税申报。
务机关
房地产公司应当在月度终了后10
日内预缴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坐在地税务
机关
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租赁收入的土地使用税于月度终
了后10日内申报纳税;
经营自用性的土地使用税于季度
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资源税
应税产品的开采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或者生产所在地主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管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方式
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四种方
式,分别为: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邮寄申报、远程申报、电话申报。
远程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远程申
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要求季度终了15日内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电话申报:目前电话申报仅限于南宁市城区
范围内单位纳税人,并且只提供核定税种零
申报的功能。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以采取电话申报的方式,与电话申报相对
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要求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
征收方式
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对单位纳税人使用财税库
行扣缴税款。纳税人只要在银行开户并与银行签
订《银行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
将资料录入系统后,即可直接通过该账户划缴税
款。
适用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农村信用
社、中国银行、北部湾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农
业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
银行
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
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
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
摊派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
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
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个人所
得税的手续费为代扣税款的2%。)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广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减免税
•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
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
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
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
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
务机关报告。
多缴、少缴税款的管理
•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
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
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
退还。
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
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
免退税。
退税
退税基本资料:
1.纳税人退税申请书;
2.纳税人申请退税报告;
3.应退税款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纳税人);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
无误后退回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不需
提供);
5.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
回纳税人);
发票管理
发票领购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
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
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办理发票领购。
纳税人首次申请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所需材料(原
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票管员(负责发票领购和管理的人员)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财务专用章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专用
章。
(五)外出经营纳税人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续购发票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票管员本人身份证明;
2.《发票领购簿》;
(二)其它资料
1.属于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领购货运发票时还需提
供《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票管员本人不能亲自购票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
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业主本人身份
证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可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原件;
(3)委托人签章。
发票查验
发票查验是税务机关对用票人已经填开发票
进行查验登记,掌握用票人发票使用情况,强化
以票管税。用票人在发票开具完毕、领购新票或
按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持已开具的发票到主管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购买发
票。
纳税人办理发票查验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发票领购簿》;
(二)发票使用期间完税凭证或复印件;
(三)发票存根。
发票缴销
发票缴销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人领购的发票进行缴
销和消号处理。主要包括日常缴销;税务登记变更、注
销时的缴销;发票改版、换版时对前旧版发票的缴销;
丢失、被盗发票的消号;损毁发票的缴销以及流失发票
的消号。
纳税人办理发票缴销的申请资料包括:
1.发票缴销申请报告;
2.发票缴销明细清单;
3.《发票领购簿》;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代开发票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所需材料:
(一)一般情形
1、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除货运发票外的
其他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
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
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的合
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每日
(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
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
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
真件);
(3)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特殊情形
1、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以
下简称“代开发票”),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
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或代办
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4)付款方证明(每次(日)开票金额5000元以上的适
用);
(5)房主签字及按手印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及房主身份证
件复印件(转租或代办人适用)
(6)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由代办人或付款方代办开票申请,需提供的
资料为:
(1)代办人或付款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纳税人签字及按手印的委托书或授权书;
(3)付款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提供劳务的人员姓
名、身份证件及号码、报酬金额的证明;
(4)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5)其他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
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
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
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每日(
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
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
3.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
票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
税务机关)
(一)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
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提供异地劳务时);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
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
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付款单位或个人证明;
3.居民身分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
人提供);
4.符合减免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代开
发票时,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提供相关减
免审批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税务检查
涉税违法案件举报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成立了涉税违法案
件举报中心,受理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对涉税违法案件的
举报工作。
• 中心地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10楼
• 举报电话:
12366
•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
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
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
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
检查。
处罚告知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
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
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
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
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
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
利的除外
主要税种及税收政策简介
目前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费主要有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
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
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文化事
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等。
部分行业应纳各种地方税费一览表
行业
应纳地方税、费
商贸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防洪
保安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制造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防洪
保安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建筑安装业
交通运输业
房产开发业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费、防洪保安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
花税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费、防洪保安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
花税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费、防洪保安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印花税
部分行业应纳各种地方税费一览表
行业
服务业
娱乐业
应纳地方税、费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费、防洪保安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防洪保安费、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广告业
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防洪保安费、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自有房产或土地
除以上税费外还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及
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产租赁收入
除以上税费外还需按房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
税、营业税,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有车船
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营业税
•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
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表
税目
交通运输业
税率
3%
建筑业
3%
金融保险业
5%
邮电通讯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
3%
3%
5%-20%
5%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5%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
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
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
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
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
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
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印花税
•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
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
收的一种税。
税率
• 现行印花税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两种征收方法,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两种税率。
•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帐簿和权得、
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 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
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
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
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
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
而无期限。对于此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
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
额计税,补贴印花。
个人所得税
一,征税范围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个
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其具体征税项
目共有11项
•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
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
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
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
得。
• 2、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
所得。
•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
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
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
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影视、
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
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
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
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
得。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
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
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
•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
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
•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
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
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
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
所得。
•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
他所得。
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定额扣
除的方法,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
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
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 对于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利息,应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且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方能做
税前扣除。
房产税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
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
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
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一)按计税余值计税。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
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
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
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
房屋的原值。
2、经营自用房屋应纳房产税的税率为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税
1、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
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租金收入房产税的税率为12%。
部分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
用房和公务用房。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
的业务用房。
(三)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但是,对
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
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
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
准,按规定税额对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
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
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
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
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目前我市土地
划分为6个等级,每个等级适用不同的税额标准(不
含6县)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元
17
14.1
11.2
8.3
5.4
2.5
部分优惠政策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
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
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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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