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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之醫藥專利保護與學名藥 衛麥克 德國律師 03/06/2011 www.eigerlaw.com 大綱 • 導論 • 可專利性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 專利保護之範圍與例外 • 專利期外之延長保護 • 德國之學名藥與專利權 導論 • 學名藥之定義:學名藥指的是一無專利權或/及不 受專利權保護之藥品。 • 專利權之定義:專利權為一法律上權利,授予權利 人得以禁止未得授權第三人為商業上利用該發明。 • 專利與公益之調和:以專利之保護來換取發明之揭 露 何謂可專利性? 一項發明具有 • 新穎性 • 進步性 • 產業利用性 何者不予專利? • 發明之利用將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動植物或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 為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之相關協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規範之客體相當廣泛,從著作權至營業秘密,其中亦包 括醫藥品之專利權。 • 允許各國政府得以在追求特定社會目的之情況下,採取 專利保護例外之措施(如強制授權)。 • 杜哈宣言:重申並闡釋TRIPS協定之範圍,譬如:以 「提昇全體人類之醫藥可近性」為目標,而進行之解釋 適用。 專利保護之範圍 • 專利權係授予專利權人得以禁止他人未經授權,而使 用該專利製程及 製造 使用 為販賣而要約 進口 該專利產品或由該專利製程直接製成之產品。 o o o o • 專利保護之範圍受到數個專利豁免規範之限縮,此為 重要之專利與公益調和精神。 專利保護之例外類型 • Bolar條款下之研究目的使用 • 強制授權或政府使用 • 避免反競爭行為之措施 • 智慧財產權之權利耗盡之情形 專利期外之延長保護(SPC) • 就醫藥產品、植物保護產品之專利權保護,自原先 之20年外,另外延長至最多5年。 • 作為該類型產品在冗長耗時之核准上市過程的一種 補償。 • 必須於獲准上市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延長保護將於原專利到期後生效。 學名藥 • 其製程或許仍有專利權,但有效成分部分專利期間 已過; • 必須含有與原製程相同有效之成分; • 只有在原專利藥核准十年後方得進入市場(2001年 83歐盟指令) ; • 由於不需支出研發費用與進行臨床試驗來證明安全 性與有效性,在生產上具成本效益; • 在醫療體系運作上扮演重要角色。 從學名藥之競爭實務看專利之保護 • 訴訟 • 藥品重製‧新配方(Reformulation) • 授權學名藥/子公司授權 學名藥、專利藥與反壟斷 • 嘗試藉由協商解決專利原廠與學名藥廠間的爭議; • 但該協商常導致較便宜之學名藥延遲其進入市場之 時間,並因而傷害到消費者之權益; • 因此歐盟委員會對此密切監控中。 謝謝您的聆聽! [email protected] www.eiger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