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及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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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及
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专利局电学部
唐跃强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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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第一部分 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第二部分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国际阶段、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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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37条
实施细则第3条
实施细则第7条
实施细则第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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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7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
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
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
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
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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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3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
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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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7条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
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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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118条
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
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
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
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
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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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中对申请文件
修改的要求
• 专利法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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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
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
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
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
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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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
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
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
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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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意见陈述书应注意的方面
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
是一样的。
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答
复要有签署 (申请人/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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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意见陈述书应注意的方面
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
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
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否
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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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意见陈述书应注意的方面
所提交的任何修改都应当在原始申请文
件中找到依据。
应当注意不同阶段的申请文件修改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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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可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依照专利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陈述意见和修改专利
申请文件,为委托人谋求尽可能有利的审查结果,
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尽可能获得最大保
护范围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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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真阅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
通知书,对照专利申请文件,全面、准确地理解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
技术内容,针对具体情形作出正确的前景判断,
在此基础上确定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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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的行文格式
(1)起始句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专利局于…年…月…日的
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随此意见陈述
书附上修改的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摘要...)替换页,以及表明修改处的参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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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的行文格式
(1)起始句
举例如下: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
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进
行修改和陈述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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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尾句
最后一部分可简单地说明希望和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修改了申请文件,克服了存
在的缺陷,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在以上的基础上
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
和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再给与一
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
申请人***
代理人 :XXX, 日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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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尾句
最后一部分可简单地说明希望和要求。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
所提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
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
以加快审查进程。审查员也可直接与代理人联系
(代理人联系电话:XXX),以便申请人能够及
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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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所有的陈述意见都应当进行充分说理,同时必须针对
每1条审查意见进行陈述,针对修改应给出出处--原说
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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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陈述
如果审查意见提出多篇对比文件,那么陈述意见就必
须针对每1篇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独立及其从属权
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陈述(得分的关键),主要进
行技术特征的一一对比,或针对技术领域、解决的技
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来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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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二、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陈述
1.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认定准确
2.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就是审查员所认定的公知常识
3.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在本申请
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4.结合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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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三、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陈述
1.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针对审查员的认定进行充分说理
如果属于现有技术,最好列举出对比文件,详细论述
在说明书中简述的理由
2.技术方案在系列申请中公开
所引证的系列申请是否已进入国家专利局,是否已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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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四、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陈述
1.审查员的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2.技术特征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是否是必须的,例如电
路权利要求中的元器件的连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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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五、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陈述
1.尽量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修改
2.注意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如主
体名称,限定方式,“所述”、“该”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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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六、针对专利法第25条、实施细则第2条的陈述
1.尽量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修改
2 .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
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
方法获得的物质
注意,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如
对主题名称 “介质”、“计算机程序” 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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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六、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23条的陈述
尽量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修改
(撰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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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双频天线及其制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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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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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对比文件1(CN141288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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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审查员的一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
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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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申请人陈述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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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申请人第二次陈述意见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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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R13对应的权利要求(ZL0326209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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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便携式牙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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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理解发明的技术内
容,列出主要的技术特征
(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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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是一件便携式牙刷的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它由牙刷本体1、牙刷盒体2和牙膏软袋
4组成,牙刷本体1与盒体2之间用铰链3连接。
盒体2是细长方体。盒体2的上壁有一个形状、
大小与牙刷刷毛7相应的空腔8,当牙刷折叠放
置时,牙刷刷毛7正好方入刷毛空腔8内。盒体
2的底部开有孔5,置于盒底的牙膏软袋压板6
具有一个凸块13,从孔5中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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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软袋4放在压板6上,牙膏软袋上有牙膏出
膏口12,该出膏口12位于软袋上侧与刷毛空腔
位置相对应处。出膏口12与旋盖11螺纹连接,
盒体2的一端具有端盖9,端盖9内壁具有2-4个
凸起14,凸起14与盒体外壁上的凹孔10相卡
紧。使用时,旋开牙刷本体1,打开牙膏旋盖
11,再将牙刷本体1转回来,使毛刷7靠在出膏
口12上,按压凸块13,把牙膏挤在刷毛7上,再
将牙刷本体反转伸直,盖上旋盖11即可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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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述分析,本申请的主要技术特征为:
(1)牙刷本体1;
(2)兼作刷柄的细长方盒体2;
(3)置于盒体中的牙膏软袋4;((1)-(3)是基本
结构)
(4)盒体端盖;
(5) 牙刷本体1与细长方盒体2用铰链3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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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盒体2顶壁上有一个携带时供刷毛放入的刷毛
空腔8;
(7)出膏口12开在牙膏软袋4一侧,牙膏软袋4放
入盒体2后出膏口位置12与刷毛空腔8位置相对应;
(8)盒体内牙膏软袋4下方放置一个带有凸块13
的、挤压牙膏的压板6;
(9)盒体2底部开有一个与压板凸块13形状相应
的孔,压板凸块从其中伸出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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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员列举的现有技术
D2:第一种便携式牙刷,由牙刷本体和带有空腔的牙
刷柄组成。牙刷本体带刷毛的部分放在牙刷柄的空
腔中,使用时,将牙刷本体取出,牙刷本体的另一
端与牙刷柄相连,即可刷牙。
牙刷本体
带空腔的牙刷柄
牙刷本体与牙刷柄的一端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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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第二种便携式牙刷由盒体、普通牙刷
、小袋牙膏组成,用完后将牙刷、小袋牙膏
放人盒体,便于携带。
牙刷盒体
普通牙刷
小袋牙膏
牙刷和牙膏用后可放入牙刷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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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第三种便携式牙刷,包括牙刷本体、小袋牙膏
、兼作刷柄的盒体、盒体上用于插接牙刷本体的插孔
。使用时,取出牙刷本体和牙膏,将牙刷的一端插入
盒体的插孔中,即可刷牙,用毕可将牙刷本体取下,
连同牙膏一起放人盒体内,便于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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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刷本体
可兼作刷柄的盒体
小袋牙膏
盒体一侧开有小孔
牙刷本体可插接在盒体小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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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现有技术与本申请同属一个技术
领域,都是便携式旅行牙刷,三种牙
刷与本申请相比,显然第三种牙刷包
含更多的与本发明共有的技术特征,
而且,所解决的任务也相似,牙膏和
牙刷合放在了一起,便于携带,携带
时不会将毛刷弄脏,因此,第三种牙
刷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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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
(1)牙刷本体1;
(2)兼作刷柄的细长方盒体2;
(3)置于盒体中的牙膏软袋4;((1)
对比文件1:
-(3)为基本组成)
牙刷本体
(4)盒体端盖;(便于更换,非必要)
(5)牙刷本体1与细长方盒体2用铰链3连
接;(除铰链连接外,卡式也可,非必 小袋牙膏
要)-活动连接
(6)盒体2顶壁上有一个携带时供刷毛放 可兼作刷柄的盒体
入的刷毛空腔8;(作用,不弄脏刷
毛);
盒体一侧开有小孔
(7)出膏口12开在牙膏软袋4一侧,牙膏
软袋4放入盒体2后出膏口位置12与刷毛 牙刷本体可插接在
空腔8位置相对应;
盒体小孔上
(8)盒体内牙膏软袋4下方放置一个带有
凸块13的、挤压牙膏的压板6;
(9)盒体2底部开有一个与压板凸块13形
状相应的孔,压板凸块从其中伸出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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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作用是,不取出牙膏
软袋就可将牙膏挤在刷毛上。)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共有的特征为
(1)牙刷本体;
(2)兼作刷柄的盒体;
(3)放置于盒体内的小袋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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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发明的所有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比,
区别特征为(4)-(9),分析这些区别特征能
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时更方便,不必取出
牙膏、只要按一下盒底的压板就可将牙膏挤在刷
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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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1
1、一种便携式牙刷,由牙刷本体、兼作刷柄的
盒体和置于盒体内的牙膏软袋组成,牙刷本体
与盒体之间为活动连接,其特征在于:盒体(2
)顶壁上有一个形状、大小与牙刷本体上的刷
毛(7)相应的空腔(8),携带时牙刷本体(1
)上的刷毛(7)正好位于此空腔(8)内;牙
膏软袋(4)的出膏口(12)位置与刷毛空腔(
8)位置对应;牙膏软袋(4)的下方设有一块
带凸块(13)的压板(6);盒体(2)底壁上
与此压板凸块(13)位置相应处开有一个孔(5
),凸块(13)从此孔(5)中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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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是设置多道防线,以
在实审阶段和无效阶段,权利要求1无新
颖性和创造性时,将从属权利要求提上来。
另外,从属权利要求是限定一些比较有商
业应用价值的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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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一下挤压方式是否可以是其他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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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牙膏压板的结构进行改变,“在远离出
膏口的一端设置一块可向出膏口方向移动的
板15,可移动板15上有一拨块16从盒体底部
或侧面的长条形槽17中伸出,沿此长条形槽
17向着出膏口方向拨动此拨块16就可使可移
动板15挤压牙膏软袋,将牙膏挤压到刷毛上。
在说明书中补充上述另一实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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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明书中补充上述另一实施例后,就可
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
即将两个实施例中挤压牙膏软袋的装置用
上位概念概括:“盒体中有一个挤压牙膏
袋的装置”
按其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两个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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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范围之后的权利要求
1、一种便携式牙刷,由牙刷本体、兼作刷柄
的盒体和置于盒体内的牙膏软袋组成,牙刷本
体与盒体之间为活动连接,其特征在于:盒体
(2)壁上有一个形状、大小与刷毛(7)相应
的空腔(8),携带时牙刷本体(1)上的刷毛
(7)正好位于此空腔(8)内;牙膏软袋(4
)的出膏口(12)位置与刷毛空腔(8)位置
对应;盒体(2)中有一个挤压牙膏软袋的装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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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牙刷,其特征在
于:该挤压牙膏软袋的装置是一块位于牙膏软袋
(4)下方的、带凸块(13)的压板(6);盒体
(2)底壁上与此凸块(13)位置相应处开有一个
孔(5),凸块(13)从此孔(5)中伸出。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牙刷,其特征在
于:该挤压牙膏软袋的装置是一块位于盒体(2)
远离刷毛腔那一端的可移动板(15),该可移动
板(15)边缘有一拨块(16);盒体壁上与此拨
块相应位置处开设一长条形槽(17),可移动板
(9)上的拨块(16)从此长条形槽(17)中伸出
,该拨块(16)可沿此长条形槽(17)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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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 上述两种具体实施方式能否写成两个并列的独
立权利要求?
 要考虑单一性
 两者技术解决方案中尤其是反映其对现有技术
作出贡献的特征部分是否包含有相同或相应的
特定技术特征;
 如果是肯定的,则上述两个具体实施方式可写
成两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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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便携式牙刷,由牙刷本体、兼作刷柄的
盒体和置于盒体内的牙膏软袋组成,牙刷本体
与盒体之间为活动连接,其特征在于:盒体(2
)顶壁上有一个形状、大小与刷毛(7)相应的
空腔(8),携带时牙刷本体(1)上的刷毛(7
)正好位于此空腔(8)内;牙膏软袋(4)的
出膏口(12)位置与刷毛空腔(8)位置相应;
牙膏软袋(4)的下方设有一块带凸块(13)的
压板(6);盒体(2)底壁上与此压板凸块(13
)位置相应处开有一个孔(5),凸块(13)从
此孔(5)中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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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种便携式牙刷,由牙刷本体、兼作刷柄的盒
体和置于盒体内的牙膏软袋组成,牙刷本体与盒体之
间为活动连接,其特征在于:盒体(2)顶壁上有一个
形状、大小与刷毛(7)相应的空腔(8),携带时牙
刷本体(1)上的刷毛(7)正好位于此空腔(8)内;
牙膏软袋(4)的出膏口(12)位置与刷毛空腔(8)
位置相应;盒体(2)中远离主刷毛空腔(8)的一端
设有一块可移动板(15),该可移动板(15)的边缘
上带有一个拨块(16);盒体(2)壁上与此拨块(16
)相应位置处开有一条长条形槽(17);可移动板(
15)上的拨块(16)从此长条形槽(17)中伸出,并
可沿此长条形槽(17)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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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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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文件的修改涉及的法规
•
•
•
•
•
PCT条约第19条
PCT条约第28条
PCT条约第41条
专利法33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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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19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的修改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
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
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
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
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
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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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19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的修改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
明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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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19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的修改
(3)如果指定局的本国法准许修改超出上
述公开范围,不遵守本条(2)的规定在
该国不应产生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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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
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
外,任何指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
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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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
公开的范围,除非指定国的本国法允许
修改超出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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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3)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
面,修改应遵照指定国的本国法。
(4)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
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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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26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
会
在任何指定局在按照本国法所规定的对
国家申请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允许改正
的范围和程序,给予申请人以改正国际
申请的机会之前,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
和细则的要求为理由驳回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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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41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每一个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
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
意外,任何选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
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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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41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
公开的范围,除非选定国的本国法允许
修改超出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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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41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3)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
面,修改应遵照选定国的本国法。
(4)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
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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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条约第46条 国际申请的不正确译文
如果由于国际申请的不正确译文,致使
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的范围超出了使
用原来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范围,有关缔
约国的主管当局可以相应地限制该专利
的范围,并且对该专利超出使用原来语
言的国际申请范围的部分宣告无效。这
种限制和无效宣告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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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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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
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
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
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
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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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
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
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
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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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明专利申请修改的时机
(1)PCT国际阶段的修改
(2)18个月公布之前的修改—初审期间应
专利局的要求作出修改
(3)三年之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的修
改—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
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
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
内,对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的—细则51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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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明专利申请修改的时机
(4)实审阶段的修改
(5)复审阶段的修改
(6)无效阶段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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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审阶段(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时)的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
知书后可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应
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
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细则第51
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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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虽然其时机或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
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
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
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要求
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
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缩短审查程序。但是,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
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
不能被视为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 —指南第
二部分第八章5.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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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不符合细则51条的修改不能视作审查员
同意的修改的情况:
A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
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B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
请求保护的范围(“螺旋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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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不符合细则51条的修改不能视作审查员
同意的修改的情况:
C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
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
主题。(“车把”改为“车座”)
D 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
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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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审阶段允许的修改
A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增加技术特征)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删除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划界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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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说明书的修改
(a)对说明书中存在的不符合 R18和R4(1)的修改
(b)适应性修改
名称: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技术领域
一般应与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对应
背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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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说明书的修改
发明内容
a.客观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相适
应
b.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适应性修改
c.技术效果:只有直接、毫无疑义地由原始申请
文件推断出的效果,才允许进行修改,否则不允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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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说明
实施例 ,一般仅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
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
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设备
附图:删除其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修改附图标
记,使线条清楚等,

R19
修改能够识别出并唯一确定的明显语法错误、文字错
误和打印错误
C
摘要
R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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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的增加
将不能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或
说明书
补入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测量附图获得的尺寸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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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的增加
引入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
有的特殊效果
补入不能直接导出的有益效果
补入实验数据,补入实施例
补入附图(可以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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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的改变
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超出原权利要求
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自行车闸”改为“
车闸”)
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
例: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只记载了在“高温”下
进行聚合反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将其修改为
“高于40度的温度”
 将没有明确提及彼此关联的分离的特征进行新
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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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的删除
删除权利要求中明确认定的必要技术特
征、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
术语或具体应用范围(“有肋条的侧壁
”“侧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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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的删除
删除说明书中的内容,导致超范围
放弃
例外: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
的内容证明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
可能实施,或者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
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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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陈述书部分
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同时,还应当
充分地阐述所作修改能够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的理由。
在撰写意见陈述书过程中,应试者应当对修
改后的各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
由进行充分地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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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陈述书部分
应试者应当遵循“单独对比原则”来就新颖性问
题进行意见陈述,而且应当能够正确地分析出专利
申请中所包含的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
应当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运用包含“三步法”
在内的判断基准来就创造性问题进行意见陈述,而
且应当能够正确合理地对事实及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和阐述;
意见陈述书还应当层次清楚、有理有据、有逻辑
性、有针对性,能够充分阐述委托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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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一、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日期、各种缺陷的陈述
二、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1、PCT国际阶段的修改
2、初审阶段的修改
3、实审阶段的修改
三、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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