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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接载运输危险品货物培训班

上海海事局

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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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年9月8日,“东方鹿特丹”轮满载集装箱从上海驶往捷克,途中船 员发现一集装箱附近流出一股暗红色液体。根据托运资料确认箱内所 装的为非危险品后,船员便开始清理残液,但片刻之后便感到喉咙不 适,两名船员相继中毒,清理工作马上中止,后经开箱查验,此次肇 事的货物实为6.1类毒害品甲奈胺,而非托运资料显示的“尼文酸” 。 • 1974年一艘集装箱船穿越大西洋,由于船员不知道其中一个集装箱内 装有砷化氢(联合国编号2188,又称砷化三氢)的圆桶,错误的积载 致使其中一个圆桶泄漏。该物质属于2.3类有毒气体,带有大蒜气味 ,易燃、有毒、无色气体,其密度远比空气重。这样,泄漏的气体就 会沉积在集装箱的底部,并沿底部向四周蔓延,从而使接触该货物的 船员中毒。事故发生后约20年后,该轮部分船员仍不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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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16日,宏海 箱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 “宏财”轮(GANTA BHUM/240N),在宁波 港驶往上海港途中发现 船上两个危险货物集装 箱泄漏。经了解,上述 集装箱内装有5.1类危 险货物过氧化氢(俗称 “双氧水”),箱体有 发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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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原因是由于货 物含有杂质加速了 货物分解,反应产 生氧气和大量的热 量,使容器产生膨 胀变形,并导致容 器盖子灭失,使得 液体流出 • 根据船公司反馈的 信息,订舱人员在 接受订舱时仅按常 规检查了装箱证明 书及中型散装容器 检验证书,忽视了 根据货物性质应查 验稳定剂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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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律法规

相关的国际公约

①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② SOLAS公约—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③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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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 • 《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是1956年由联合国经济及 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危险 货物运输的相关建议,因其封面是桔皮色的,故又称 “橙皮书”。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是一部对世界各国危 险货物安全运输实行国际统一管制的总规则,也是制 订海运、空运和陆运危险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以及各国 制订本国有关规则的总依据。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简称《国际危规》)就是根据该建议书编写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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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 • • • • • 公约第II-2章第五十四条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提出了特殊要求 。第VII章危险货物的载运,共有三个部分。 A部分: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载运 适用范围:一切船舶,以及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中所载运的包装 或散装固体,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分 类的危险货物。 B部分:散装运输危险流体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 适用范围: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化学品船,也包 括小于500 总吨者。 C部分: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与设备。 适用范围: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气体运输船,也 包括小于500总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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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 •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或IMDG规则) 是国际海事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的一部国际准则,包含了对危险 货物进行国际海上运输的相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 承运人、托运人及其代理、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 危险品制造商、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需要应经常性参考《国 际危规》,才能确保有效行使职责。 《国际危规》的各部分其所有内容(除第一部分 培训的要求外 )对各个适用国家具有强制性,为必须遵照执行的要求。该规 则每两年修订一次,即每一版本的有效期为两年。目前我国和 世界上其他非英语国家适用的是第36套《国际危规》即2012版 的《国际危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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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 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 水路包装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条例》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 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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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 该法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共分十章九十八条,其要求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结构和设备应能防止或减 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要求承运人、货物所有人 或者代理须向海事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 留或者装卸作业。 其中和船载危险品管理相关的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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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 • • • • 第七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十七条规定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 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 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七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十八条规定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 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 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 作假的; …………。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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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 该法于1984年1月1日生效,共十二章五十三条,其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要求船舶、设施储存、装运危险货物必须 具备安全可靠地设备和条件,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 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 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 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 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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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 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 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 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 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 ,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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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 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 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 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 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 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 可交付船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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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加大了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在行政处罚上作出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加大了 经济处罚的力度。 2002 版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 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1 版 1、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 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2、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 他危险化学品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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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加大了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在行政处罚上作出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加大了 经济处罚的力度。 2002 版 2011 版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 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 运时未添加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 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 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 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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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加大了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在行政处罚上作出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加大了 经济处罚的力度。 2002 版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 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1 版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 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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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该规章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在实施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 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灯方面发挥了很大作 用。规章明确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主管机关,禁止了危险货 物运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检测 和使用,制定了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等的规范要求,划 定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的申 报时限、申报内容以及海事主管机关的受理、同意或拒绝的相 关规定。是目前为止海事主管机关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行政执 法过程的最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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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部分 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由交通部以1996年第10号令的形式 公布,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体现了我国多年来在水 路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研究的理论成果以及实践经验,吸取了相 关国际公约、规则和建议案的相关内容,即体现了我国的管理 特点,又实现了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与国际的接轨。 该规则目前仅实施第一部分 《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该部分是我国包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重要技术依据,适用范 围为国内运输的水路包装危险货物,因此又被称为《国内危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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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 7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 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 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 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从事前款规 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 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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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 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 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危险货物申报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 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 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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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 第二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 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 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四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 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 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 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 ,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 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 船舶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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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 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 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 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 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 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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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 •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 载要求的; (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 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三)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染危害性不明 的货物进行危害性评估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 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或者过 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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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 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 号)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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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 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 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 害影响的货物。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 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 第二十五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 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 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 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 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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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 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 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 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 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 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 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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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运输组 件,应当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取得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 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清洁证明后,方可按照普通货物交付船 舶运输。在未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 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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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 • 海船舶〔2011〕45号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包括中转)的船舶,其 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按《规定》第二十五 条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分别办理货物适运申报及船舶适载 申报,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 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 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 持有危险货物申报培训合格证明的申报人员,可以从事污 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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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6-12套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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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概况

•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能安全地进行,《国际海运危险货 物规则》(IMDG CODE)自2004年以来被强制执行。根据“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规定,由国际海事组织每两年 更新一次。 • 36-12套《国际危规》修正案由国际海事安全委员会于2012 年5月第9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非英语国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强制实行。和往常一样,IMO 建议尽早推行新版本的《国际危规》,鼓励自2013年(过渡 年份)起可以自愿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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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概况

更 新 周 期

过渡年,两个 版本均有效 只有当前版本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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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概况

• 《国际危规》的补充册并没有更新,2010年版本仍然适用, 其内容包括紧急情况的应对,医疗急救指导,货物运输组件 装载指南,解决方案和行业通告等。IMO会定期发行补充册的 更新版本,也可以登陆他们的网站了解详细内容。( http://gisis.imo.org/Public/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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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 安会MSC.328(90)号决议公布  12月31日。第36-12套修正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国政府可以 自愿实施,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国际海运范围内强制实 施 ,并一直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  强制性规则,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 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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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编号总数上升至3506个 些具体的变化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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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6套修正案新增了联合国编号,编号总数上升至3506个 删除的条目(2条): • UN 3492 吸入性有毒液体,腐蚀的,易燃的,未另列明的,具有吸入性毒性低于或等于 200ml/m3和标准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10LC50。 • UN3493吸入性有毒液体,易燃的,腐蚀的,未另列明的,具有吸入性毒性低于或等于 1000ml/m3和标准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10LC50。 增加的条目(10条): • UN 3497 (4.2) KRILL MEAL磷虾粉 • 在装载温度超过35℃或超过环境温度5℃,以其中较高者为准,不得运 输。 • UN 3498 (8) IODINE MONOCHLORIDE, LIQUID 一氯化碘,液体的 • 无特殊运输要求,积载类D,按5.1隔离,但与4.1、5.1、7类 “隔离” • UN 3499 (9) CAPACITOR, electric double layer (with an energy storage capacity greater than 0.3 Wh) 双电层电容器(能量储 存能力大于0.3瓦特小时) 注:储电能力为0.3 瓦特小时或以下的双层电容器不受本规章范本约 束。 .非安装在设备上的电容器,必须在未充电的状态下运输。安装在设备 上的电容器,或在未充电的状态下运输,或采取防止短路的保护措施 。(P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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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 UN 3499 (9) CAPACITOR, electric double layer (with an energy storage capacity greater than 0.3 Wh) 双电层电容器(能量储存能力大于0.3瓦特小时)   含有一种电解质但不符合危险货物任何类或项的分类标准的电容器,包括安装在设备上 的电容器,不受本规章范本其他规定的约束。 含有一种电解质、符合危险货物任何类或项之分类标准的电容器,储电能力等于或小于 10Wh 者,如在不加包装的情况下,能够在坚硬表面上承受1.2 米的跌落试验而无内装物 损失,则不适用本规则的其他规定。   含有一种电解质、符合危险货物任何类或小类分类标准的电容器,没有安装在设备上, 储电能力大于10Wh,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安装在设备上并含有一种电解质、符合危险货物任何类或小类分类标准的电容器,不适 用本规则其他规定,条件是设备必须包装在坚固的外容器中,外容器以适当材料制造,对 容器的指定用途而言有足够的强度和适当的设计,可防止运输过程中电容器意外工作。带 电容器的大型、牢靠设备,如装载电容器的设备已经为之提供了同等安全的保护,可在不 加包装的情况下提交运输,或放在托盘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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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增加的条目(10条): UN 3500 (2.2) CHEMICAL UNDER PRESSURE, N.O.S.

加压化学品,未另列明的 • UN 3501 (2.1) CHEMICAL UNDER PRESSURE, FLAMMABLE, N.O.S. 加压化学品,易燃的, 未另列明的 • UN 3502 (2.2/6.1) CHEMICAL UNDER PRESSURE, TOXIC, N.O.S.加压化学品,有毒的, 未另列明的 • UN 3503 (2.2/8) CHEMICAL UNDER PRESSURE, CORROSIVE, N.O.S.加压化学品,腐蚀性 的,未另列明的 • UN 3504 (2.1/6.1) CHEMICAL UNDER PRESSURE, FLAMMABLE, TOXIC, N.O.S. 加压化学 品,易燃的,有毒的,未另列明的 • UN 3505 (2.1/8) CHEMICAL UNDER PRESSURE, FLAMMABLE, CORROSIVE, N.O.S. 加压化 学品,易燃的,腐蚀性的,未另列明的 • 推进剂加压的液体、糊状物或粉末。 • 注:喷雾器中加压喷洒的化学品,按UN 1950 运输。 • UN 3506 (8/6.1) MERCURY CONTAINED IN MANUFACTURED ARTICLES 含有汞的日用品 • 包括仪器和物品 • 含汞不超过1kg 的仪器和物品,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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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7章“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的重大修改: 1、定义方面的修改 1.1 Magazine(弹药舱) 35-10套修正案:设计用来保护某些第1类货物以避免在装卸 其他货物过程或运输中因恶劣天气造成的损害和防止未经批 准人员进入的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或船上的舱室。 36-12套修正案:取消Magazine(弹药舱)这个术语。修正案 明确: 不作为船舶固定部分的弹药舱须遵守装运第1类货物的 封闭货物运输组件的规定(见7.1.2:对于第1类货物的结构 耐用系指货物运输组件须在其结构部件上不能有主要缺陷) 。作为船舶固定部分的弹药舱(例如舱室、甲板下空间或货 舱)须遵守7.6.2.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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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7章“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的重大修改: 1、定义方面的修改 1.2 Clear of living quarters(避开生活居住处所) 指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积载位置必须离开生活区、进气口、机舱以及其 他封闭的工作处所。 1.3 Combustible material(可燃材料) 系指可能是或可能不是危险货物但是能被轻易点燃并支持燃烧的材料。 可燃材料的例子包括木头、纸、稻草、植物纤维以及这些材料的制品、 煤、润滑油和石油。本定义不适用包装材料和衬垫。 1.4 Potential sources of ignition(潜在点火源) 包含但不限于明火、机器排出的废气、厨房烟道、电源插座和电气设备 (包括冷藏或加温货物运输组件,经认可的安全型电气设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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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7章“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的重大修改: 1、定义方面的修改 1.5 Protected from sources of heat(热源保护) 热源保护系指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须距离表面温度可能超过55℃的受热 的船舶结构至少2.4 米积载。受热结构的例子有蒸汽管、加热盘、加热 燃料和货物罐柜的顶部或侧壁和机器处所的舱壁。此外,未装入货物运 输组件并直接在舱面积载的包件须进行遮蔽,以避免阳光直射。在几乎 无风的条件下,阳光直射会使货物运输组件便面迅速升温,货物也可能 升温。根据货物运输组件内货物的具体特性须对计划航次采取预防措施 ,确保减少阳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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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7章“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的重大修改: 2、积载类的变化 2.1 第1类爆炸品的积载类由35-10版的15个积载类减少为5个积载类(限量包装的第1.4 S 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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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7章“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的重大修改: 2、积载类的变化 2.2 第1类爆炸品的特殊积载规定  1984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除 1.4S以外的1类爆炸品,仅限舱面积载,除非经主管机关批准 。  除1.4以外的1类爆炸品,积载位置离开生活区、救生设备 以及入口等处水平距离不小于12米。  除1.4以外的1类爆炸品,积载位置离舷边水平距离不少于 船宽的1/8或2.4米,以小者为准。  1类爆炸品,积载位置离潜在点火源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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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7章“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的重大修改: 2、积载类的变化 2.3 其他特殊积载规定  未经清洗的空包件包括IBCs以及大宗包装,应积载于舱面 或具有机械通风设备的舱内。2.3类空的未经清洗的压力容器 仅限积载于舱面。注意:上述规定仅针对包件,而非货物运 输组件。  海洋污染物的特殊积载规定 如某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允许积载在舱面或 舱内,应尽可能选择积载在舱内。 如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仅限积载在舱面,则应将其优 先积载在具有良好保护的处所或舱面遮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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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1章(总则、定义和培训)的修改: 食品:包括用于人类或动物消费的食物、饲料,或其他可食 用的物质。 爆炸品净质量(NEM):指爆炸物质的总质量,不包括容器、外 壳等。 (与常用的净爆炸品数量(NEQ)、净爆炸品内装物( NEC),或净爆炸品重量(NEW)等术语意思相同) 救助压力容器:指一种水容量不超过1,000升的压力容器,用 于盛装和运输损坏的、有缺陷的、泄漏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压 力容器,以便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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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2章(分类)的修改: 1、新增2.1.3.4款Exclusion from class 1(第1类的排除) 2、在第6.2类危险品分类章节中新增2.6.3.2.3.7 除外规定 (a) 医疗废弃物 (UN 3291); (b) 沾染或带有A类传染性物质的医疗装置或设备(UN 2814或UN 2900);及 (c) 沾染或带有其他危险品的医疗装置或设备,而该危险品符合另一危险类别 的定义, 可能沾染或带有传染性物质的医疗装置或设备,为了对之进行消毒、清洗、灭 菌、修理,或对设备进行评估而需要运输,如果包装使用的容器在设计和制造上 可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破裂、刺穿或内装物泄漏,可不受本规章范本规定的 约束。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6.1.4或6.6.5中所列的制造要求。 这些容器必须符合4.1.1.1和4.1.1.2对包装的一般要求,在从1.2米高处跌落 时,必须能够保持装置和设备固定。空运时,可能还需适用其他规定。 容器必须作上标记:“使用过的医疗装置”或“使用过的医疗设备”。在使用 外包装时,必须以同样方式作标记,除非原字样仍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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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2章(分类)的修改: 3、在第8类危险品分类章节中新增2.8.2.5(相应包 装类的确定) 4、对环境有害物质(水环境)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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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2章(分类)的修改: 5、新增2.9.4条Lithium batteries 电池和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或与设备一起包装的电池和电 池组,凡其中含有任何形式锂的,应酌情划为UN 3090(锂金属蓄电池,包含锂 合金蓄电池)、UN 3091(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蓄电池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 金属蓄电池,包含锂合金蓄电池)、UN 3480(锂离子电池,包含锂离子聚合体 电池)或UN 3481(设备中含有的锂离子电池或与设备合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 ,包含锂离子聚合体电池)。按上述条目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须证明,每种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均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节各项试验的要求; .2 每一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在设计上能防止正常运输事故 中的骤然破裂; .3 每一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有效的防止外部短路的装置; .4 包含多个单电池或并联电池的电池组,都必须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 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5 电池和电池组的制造必须具备质量管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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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2章(分类)的修改: 2.9.4条为36-12套修正案新增内容,单独对锂电池做出了规定,内容 基本与原SP188相近。 SP188( 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条件则不适用本规则的其 他规定 ) 。 188.3变更为“每个电池或电池组应满足2.9.4.1和2.9.4.5款的规定” 188.5删除了“此要求不适用于在运输中保持激活状态的,但不会产生 危险性高温的设备(如射频识别器(RFID)、手表、传感器等)”。 SP230(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锂电池和电池组可在本条目下运输 ) 将原文变更为“在此条目下运输的电池或电池组,应满足2.9.4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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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4章【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使用】的修 改: 1、新增4.1.1.16款:在使用冰作为冷却剂的情况下,不得影响容器的完好。 2、新增4.1.1.19款救助压力贮器的使用  损坏、缺陷、泄漏或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可以使用救助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应放在适当大小的救助压力容器内。同一个救助压力容器内可以放 超过一个的压力容器,但必须知道内装物是什么,并且彼此之间不会发生危 险反应。应采取措施,防止压力容器在救助压力容器内移动,如隔断、固定 或衬垫。  救助压力容器应附有批准书复印件  对所载压力容器内的危险货物适用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和其前面的 字母“UN”,以及对包件要求的标签,均适用于提交运输的救助压力容器。  救助压力容器每次使用后,都必须清洗、消毒,并用肉眼检查内外表面。救 助压力贮器应根据6.2.1.6 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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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4章【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使用】 的修改: 3、新增包装导则P206、P207 包装导则 P206 本包装导则适用于

UN3500, 3501, 3502, 3503, 3504

3505.

加压化学品 除非本规则另有说明,允许使用符合第

6.2

章有关要求的气瓶和压力桶。

(1)

必须满足

4.1.6.1

的一般包装要求。

(2)

定期检查的试验间隔期最长为

5

年。

(3)

气瓶和压力桶的装载,要求在

50

℃ 时非气相部分不得超过其水容量的

95%

,在

60

℃ 时不得全部充满。装载后, 在

65

℃ 条件下的内部压力不得超过气瓶和压力桶的试验压力。蒸气压力和所有物质在气瓶和压力桶内的体积膨胀 ,也必须考虑在内。

(4)

推进剂的最低试验压力应按

P200

的规定,但不得低于

20

巴。 附加要求: 气瓶和压力桶在提交运输时,不得连接喷洒设备,如软管和杆的组件。 特殊包装规定:

PP89

:对于

UN3501, 3502, 3503, 3504

3505,

可不考虑

4.1.6.1.9.2

的规定,使用的不可再充装的气瓶,其水容 量以升表示,不得超过

1000

升除以试验压力

(

)

之商,容量和压力的制造标准必须符合

ISO 11118

1999,

该标准 限制最大容量不超过为

50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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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套修正案第4章【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使用】 的修改: 3、新增包装导则P206、P207 包装导则 P207 本包装导则适用于

UN1950.

允许使用下列容器,但须符合

4.1.1

4.1.3

的一般规定:

(a)

(1A1, 1A2, 1B1, 1B2, 1N1, 1N2, 1H1, 1H2, 1D, 1G)

; 箱

(4A, 4B, 4N, 4C1, 4C2, 4D, 4F, 4G, 4H1, 4H2)

。 容器须符合

II

类包装的性能水平。

(b)

硬质外容器的最大净质量: 纤维板

55

千克 其他板材

125

千克 无需符合

4.1.1.3

的规定。 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喷雾器移动和意外释放。 特殊包装规定:

PP87

:对于联合国编号

1950,

废弃的喷雾器,必须按特殊规定

327

运输,容器必须能够保持住运输过程中可能外 溢的所有自由液体,例如使用吸收材料。容器应充分通风,防止形成易燃环境和压力升高。 特殊包装规定:

PP89

:对于

UN3501, 3502, 3503, 3504

3505,

可不考虑

4.1.6.1.9.2

的规定,使用的不可再充装的气瓶,其水容 量以升表示,不得超过

1000

升除以试验压力

(

)

之商,容量和压力的制造标准必须符合

ISO 11118

1999,

该标准 限制最大容量不超过为

50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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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套修正案第4章【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使用】的修改: 4、修改4.3节“散装容器的使用” 4.1 新增柔性散装容器(BK3):系指容积不超过15m 3 的柔性容器,包括内衬、辅助设备和 装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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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套修正案第4章(包装和罐柜规定)的修改: 4、修改4.3节“散装容器的使用” 4.2 新增4.3.1.16款 4.3.1.16 柔性散装容器在装载前应经过肉眼检查,确保其结构完好,其编织吊带、承载结 构的扣带、箱体纤维、锁扣装置部分,包括金属和织物部分,没有突出或损坏,内部衬垫 没有裂逢、破损或任何损坏。 4.3.1.16.1 运输危险货物的柔性散货容器,其允许使用期限是从柔性散装容器从其制造日 期起的 两年 之内。 4.3.1.16.2 如气体可能在柔性散装容器内形成危险聚集,则应安装 通风装置 。通风口的设 计应能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阻止异物进入。 4.3 新增4.3.3条 4.3.3.1 禁止在海上运输中使用帘布式散装容器,除非在国际短途航线上运输不满足2.9.3

分类标准(水环境有害物质)的UN 3077 。 4.4 新增4.3.4条 4.3.4.1 柔性散装容器仅允许用于普通货船的舱面。其不可用于集装箱船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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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5章(托运程序)的修改:新增5.5.3款 5.5.3 包件和货物运输组件的特殊规定,适用于其中含有用于制冷或 空调目的,易造成窒息危险的物质(如干冰(UN 1845)、冷冻液态氮(UN 1977)或冷冻液体氩(UN 1951))。 5.5.3.1 范围 5.5.3.1.1 本节不适用于虽用于制冷或空调目的、但作为危险货物交 运的物质。当作为货物交运时,这类货物应根据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 的有关条目及相应的运输条件运输。 5.5.3.1.2 本节不适用于循环制冷装置中的气体。 5.5.3.1.3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中包含用于制冷或空调的危 险物质的,不受本节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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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套修正案第5章(托运程序)的修改: 5.5.3.2 概述 5.5.3.2.1 货物运输组件在运输过程中含有用于制冷或空调的(薰蒸除外),除本节规定 外,不受本规则任何其他规定的约束。 5.5.3.2.2 当危险货物装入冷却或带空气调节的货物运输组件时,除本节的规定外,本 规则中与所载危险货物有关的一切规定均须适用。温控危险货物要求参见7.3.7。 5.5.3.3 含有制冷剂或空气调节剂的包件 5.5.3.3.1 包装的危险货物,需要划定为4.1.4.1中包装导则P203(适用于第2类冷冻液 化气体)、P620(适用于UN2814“感染性物质,对人感染”和UN2900“感染性物质,对动 物感染”)、P650(适用于UN3373“生物学物质,B类”)、P800 (适用于UN2809“汞” 和UN2803“镓”) 相关要求。 、P901(适用于UN3316“化学品箱或急救箱”)或P904(适用于 UN3245“基因改变的微生物或基因改变的生物”)的制冷或空调剂,需满足该包装导则的 5.5.3.3.2 需要划定为其他包装导则的制冷剂或空调剂的包装危险货物,包件必须能够 耐极低的温度,不能因制冷剂或空调剂的影响而导致性能严重降低。包件的设计和制造应 能允许气体排放,防止可能形成的压力上升,造成包件破裂。危险货物应适当包装,防止 任何制冷剂或空调剂耗散后移位。 5.5.3.3.3 含有制冷剂或空调剂的包件,必须放在通风良好的货物运输组件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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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套修正案第5章(托运程序)的修改: 5.5.3.4含制冷剂或空调剂时的包件标记 5.5.3.4.1 使用危险货物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的包件,应以该危险货 物的正式运输名称作出标记,后面相应注明“制冷剂”或“空调剂”。 5.5.3.4.2 标记必须耐久、清晰,在包件上的位置和大小,应易于看 到。 5.5.3.5 含有未加包装干冰的货物运输组件 5.5.3.5.1 如使用未加包装的干冰,则干冰不得直接接触货物运输组 件的金属结构,以免金属变脆。应采取措施,将干冰与货物运输组件充 分隔绝,保证至少30毫米的间隔(如使用木板、货板等适当的低导热材料 )。 5.5.3.5.2 如干冰放在包件周围,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运输过程中, 在干冰消散后包件不发生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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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

36-12套修正案第5章(托运程序)的修改: 5.5.3.6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记 5.5.3.6.1 使用危险货物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的货物运输组件,必须按 5.5.3.6.2加贴警告标记,标记应贴在每一个可接近位置,选择的位置应使打开 或进入货物运输装置的人能够易于看到。在满足以下规定前,标记必须始终留在 装置上: .1货物运输组件已经通风,排除了制冷剂和空调剂的有害聚集;且 .2冷却的或空调保存的货物已经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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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套修正案第5章(托运程序)的修改: 5.5.3.6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记 5.5.3.6.2 警告标志应为长方形, 宽度不得小于150毫米,高度不得 小于250毫米。警告标志应包括: .1“WARNING”一词,字母应为 红色或白色,高度不应小于25毫米; 且 .2正确运输名称之后酌情注明 “制冷剂”或“空调剂”,在符号 下方以白底黑字显示,字母高度不 得小于25毫米。 例如:二氧化碳,固态,制冷剂。 二氧化碳,固态,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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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套修正案第5章(托运程序)的修改: 5.5.3.7 单证 5.5.3.7.1 经制冷或有空调的货物运输组件,如运输前未 经充分通风,相关单证应包含以下信息: .1 以字母“UN”打头的联合国编号;和 。 .2 正式运输名称,后面酌情注明“制冷剂”或“空调剂” 例如:UN 1845,二氧化碳,固态的,制冷剂 。 5.5.3.7.2 运输单证可采用任何形式,但必须包含 5.5.3.7.1中要求的信息。该信息必须易于识别、清晰和耐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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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套修正案第6章(包装、中型散装容器等的构造和试验)的修改: 标记应不小于100毫米X100毫米,标记须永久、清晰。标明质量的字母和 数字,高度至少须12毫米。 注:6.6.3.3的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起制造、修理或改造的所有大宗 包装。 适于上部堆码的大宗包装 不适于上部堆码的大宗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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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布的相关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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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律法规

① 《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UN-T50)充灌要求》(JTT 812-2011 ) ② 《船舶载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技术要求》(JTT 813-2011 ) ③ 《关于加强对装运种子饼船舶管理的通知》(海船舶 【2012】705号)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 品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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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 (UN-T50)充灌要求》 (JTT 812-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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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技术要求》 (JTT 813-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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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装运种子饼船舶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2012】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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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载外贸 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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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品运输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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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载外贸放射性物品运输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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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危管防污处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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