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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儀器查驗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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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儀器查驗方式
法規簡介
訊息格式之規劃
請業者配合事項
海關儀檢站人力及機具配置
備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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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查驗方式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條:「進
出口貨物之查驗,得以人工查驗或儀器
查驗方式為之。」規定,儀器查驗為查
驗方式之一。
運用現代化科技儀器,採行順道方式,
對貨櫃(物)施以非侵入性檢查,減輕
業者之成本負擔,加速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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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簡介
「海關試辦貨櫃貨物儀器查驗
作業要點」
「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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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
二、本作業用詞及代碼定義如下:
(一)用詞
1、儀器查驗:指利用儀器對貨櫃(物)
採取非侵入性檢查,藉由掃描貨櫃(物)
產生之影像,判讀內裝貨物有無異常之
查驗方式。
2、儀檢關員:指經指派辦理進口、出口、
轉運及轉口貨櫃(物)儀器查驗之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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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續)
3、海關儀檢站:指海關所設置供施行儀
器查驗作業之場所。
(二)代碼
1、CX:艙單階段儀器查驗。
2、C3X:報單階段儀器查驗。
3、C3M:報單階段人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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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續)
三、貨櫃(物)之儀器查驗,得於艙單階
段或報單階段施行。
儀檢關員辦理前項作業,或發現異狀須
至可疑貨櫃查驗區辦理拆櫃查驗時,得
免會同貨櫃(物)管領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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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續)
四、艙單階段進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
施行儀器查驗(CX)之通關流程如下:
(一)未核定CX者:依目前艙單作業流程
辦理。
(二)經核定CX者,海關應即時將訊息通
知運輸業者,運輸業者接獲海關儀器查
驗之訊息後,除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
者外,應持「貨櫃(物)儀檢通知單」
連同貨櫃(物)依海關指定之時間及儀
檢站接受儀器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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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續)
(三)核定CX經查驗無異狀者,即註記
無異狀,卸存海關核准地點。其有異狀
者,除註記有異狀,並得進行人工開櫃
查驗。如屬轉運貨櫃(物),海關得加
封電子封條或派員押運至目的地關區進
行人工查驗。
(四)海關查緝單位認為有必要進行儀器
查驗者,經簽准後註記「儀器查驗」,
並加封電子封條或派員押運至海關儀檢
站進行儀器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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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續)
五、報單階段進口貨櫃(物)施行儀器查
驗(C3X)者,採驗放方式辦理,其通關
流程如下:
(一)進口貨櫃(物)艙單階段已核定CX,
且經儀器查驗無異狀者,報單階段得免
列入C3X。但海關接獲密報、通報或因查
緝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經核定C1、C2及C3M者,依原作業流
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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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續)
(三)核定C3X者,原則上免補單,由海
關發出儀器查驗訊息,經電腦計稅後再
發出「儀器查驗無異狀後放行」之放行
附帶條件訊息,分別通知報關人、卸存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及海關儀檢站。
但海關認為須補單者,則由海關發出儀
器查驗且須補單訊息,報關人須檢具報
關文件資料向海關投單,海關於完成分
估作業後,發出「儀器查驗無異狀後放
行」之放行附帶條件訊息,分別通知上
述業者及海關儀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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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續)
(四)儀檢關員於施行儀器查驗後,須完
成「儀器查驗處理註記」,相關電腦畫
面應顯示下列內容,供儀檢關員逐櫃勾
選及加註。
1、影像是/否有異狀。(必填)
2、提示審驗原因。(系統帶出)
3、是/否人工查驗。(必填)
4、儀器查驗結果說明。
5、是/否指位(影像有異狀者,由儀檢關
員指位)。(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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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續)
(五)海關分估、驗貨及查緝等單位,因
業務或查緝需要,對於未經儀器查驗之
貨櫃(物),得經簽准改列儀器查驗。
六、報單階段出口貨櫃(物)之儀器查驗,
以放行後裝船前施行為原則,由抽核關
員於鍵入儀器查驗註記後進行作業。
七、所有核定CX及C3X之貨櫃基本資料
及影像圖檔,儀檢關員應於執行儀檢查
驗後,即時傳輸至儀檢圖像資料庫存檔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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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貨櫃貨物儀器查驗作業(續)
八、海關儀檢站應配置儀檢關員及驗貨關
員等。
海關儀檢站貨物卸存地點代碼及所轄貨
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期公告之;
其有異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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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艙單階段
一、訊息簡5108S(倉儲或運輸業申報訊息回覆
原因)
(一)通知業者須儀器查驗之貨櫃號碼
1、船公司(聯營)。
2、貨櫃場(站)。
(二)借用為儀檢及電子封條通知
1、 5108S「原訊息發出序號」欄,帶入5101S
傳送之「訊息傳送序號」:表示為一般錯單回
復。
2、 5108S「原訊息發出序號」欄,帶入海關
自訂之序號:表示該筆5108S為通知加封電子
封條或儀檢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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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艙單階段(續)
3、新增「駁回原因」代碼以判斷是否需儀檢、
加封電子封條或儀檢與加封電子封條
(1)510:艙單階段須儀器查驗。
(2)511:艙單階段須加封海關電子封條。
(3)512:艙單階段須儀器查驗並加封海關電子
封條。
(4)520:艙單階段取消儀器查驗。
(5)521:艙單階段取消加封海關電子封條。
(6)522:艙單階段取消儀器查驗及加封海關電
子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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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艙單階段(續)
4、每一序號回復之5108S可能有多筆。
二、「艙單階段貨櫃(物)儀檢通知單」
之列印
(一)船公司:收到簡5108S訊息後自行
列印。
(二)海關儀檢站
1、列印公告用之「艙單階段儀檢貨櫃
(物)清單」。
2、列印個別之 「艙單階段貨櫃(物)
儀檢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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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艙單階段(續)
(三)海關另於儀檢站或各關稅局指定之
場所設置相關設備,提供業者查詢及列
印儀檢貨櫃(物)清單、貨櫃(物)儀
檢通知單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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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報單階段
一、訊息簡5107S(錯單或應補辦事項)
增設代碼「X」:通知業者儀器查驗或加封海關
電子封條
(一)X01:報單階段儀器查驗免補報單。
(二)X02:報單階段儀器查驗須補報單。
(三)X03:報單階段儀器查驗待分估作業。
(四)X04:報單階段儀器查驗改為人工查驗。
(五)X05:報單階段須加封海關電子封條。
(六)X11:報單階段取消儀器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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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報單階段(續)
(七)X13:報單階段儀器查驗取消分估作業
(八)X14:報單階段人工查驗改為儀器查驗。
(九)X15:報單階段取消加封海關電子封條。
二、訊息簡5116S(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
知),新增下列報單階段放行附帶條件代碼
(一)A:儀器查驗無異狀後,憑海關儀檢關員
簽章始准放行。
(二)B:報單階段須加封海關電子封條,完成
加封後始准放行。
(三)C:報單階段須儀器查驗並加封海關電子
封條,完成儀檢及加封後始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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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報單階段(續)
三、訊息簡5167(進口貨物查驗申請書),
依「查驗區代碼」欄資料辨識人工查驗
或儀器查驗。
(一)申請人工查驗:填報人工查驗區代
碼。
(二)申請儀器查驗:填報儀檢站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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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報單階段(續)
四、訊息簡5109S(海關查驗貨物通知),
依「查驗區代碼」欄資料辨識人工查驗
或儀器查驗。
(一)申請人工查驗:填報人工查驗區代
碼。
(二)申請儀器查驗:填報儀檢站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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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報單階段(續)
五、訊息簡5204S(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
知),新增下列報單階段放行附帶條件代碼:
(一)A:儀器查驗無異狀後,憑海關儀檢關員
簽章始准放行。
(二)B:報單階段須加封海關電子封條,完成
加封後始准放行。
(三)C:報單階段須儀器查驗並加封海關電子
封條,完成儀檢及加封後始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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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格式之規劃-報單階段(續)
六、「報單階段貨櫃(物)儀檢通知單」之列印
(一)海關放行檯或指定之櫃檯
於列印簡5116S放行通知書時,一併列印個別
之「報單階段貨櫃(物)儀檢通知單」。
(二)海關儀檢站
1、列印個別之「報單階段貨櫃(物)儀檢通
知單」。
2、列印公告用之「報單階段儀檢貨櫃(物)
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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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業者配合事項
請業者於接獲海關儀檢通知訊息(簡
5108S)即自行列印儀檢通知單;如業者
因故無法列印,得至各關儀檢站或指定
地點查詢及列印。
接收簡5108S後,請注意避免於接收下一
筆5108S時,發生覆蓋前一筆之情形。
無論5107S、5108S、5116S、5204S訊息,
均為新增作業代碼,與業者目前使用
turnkey是否為DOS版或Window版無關,
請業者配合修改AP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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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儀檢站人力及機具配置
一、海關儀檢站應配置儀檢關員及驗貨關
員,每班儀檢工作組配置2名影像分析
關員。
二、除儀檢機具外,另配置電腦、印表機
及光罩讀取機等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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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援措施
一、電信線路或電腦故障
比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3
條「連線通關因電信線路或電腦故障,
致未能開始或繼續進行者,得改以書面
人工作業方式辦理」進行。
二、儀檢機具故障
由海關機動轉介至其他儀檢站辦理,或
改為人工查驗(C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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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儀檢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財政部
台財關字第 09900511580 號 令修正發
布第 4、5、8、11、13、16、24、26、
29 條條文;增訂第 5-1、26-1、33-1
條條文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儀檢相關法條
第 4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儀器查驗(或稱儀檢):指利用儀器對貨
櫃(物)實施檢查,藉由掃 描貨櫃(物)產生
之影像,判讀內裝貨物有無異常之查驗方式。
二、人工查驗:指驗貨關員對貨櫃(物)進行
實體查驗,判別實到貨物是 否與申報內容相符
之查驗方式。
三、驗貨關員:指辦理進出口及轉口貨物人工
查驗或複驗之關員。
四、儀檢關員:指辦理進出口及轉口貨櫃(物
)儀器查驗之關員。
五、海關儀檢站:指海關所設置供施行儀器查
驗作業之場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儀檢相關法條
第 5 條 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應會同
報關人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
二、貨櫃(物)經核定以儀器查驗。
三、前款貨櫃(物)經發現異常須辦理人工查
驗。 前項以人工查驗之貨櫃(物),如發現貨
物全部未到或未到齊或報關人故 意拖延不會同
查驗者,應在報單上註明後報請派驗報單主管
人員處理。必 要時海關得會同倉庫或貨櫃集散
站業主逕行查驗。 驗貨關員查驗進出口貨物,
得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儀檢相關法條
第 5-1 條 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
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 前
項報單申報多只貨櫃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
之貨櫃,採逐櫃查驗無異狀 逐櫃放行方式辦
理;未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除報關人或貨
主向海關申請 儀器查驗者外,應俟核定儀器
查驗之貨櫃全數完成查驗無異狀後,始得放
行。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儀檢相關法條
第 8 條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
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 之地點
查驗。 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
貨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行公 告之;
其有異動者,亦同。
第 11 條 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
,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 儀檢
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改為
免驗。 抽中免驗或依規定免驗之進出口貨物
,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 、儀檢
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應驗。 海關對所
報運進出口之貨物或報關人所提供之單證資料
認為可疑,或報關 人、進出口廠商、國外供
應商或收貨人在海關有不良紀錄者,得不准有
關 貨物免驗。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儀檢相關法條
第 13 條 進出口貨物在人工查驗過程中,經發現有
虛報貨物之名稱、數量、品質、 規格或其他違法情
事時,以全部查驗為原則。但在繼續查驗中,已查
驗部 分足以推斷整批貨物之真實內容者,得免予繼
續查驗。 前項人工查驗貨物得經派驗主管或其指定
人員核定以儀器查驗輔助之。 進出口貨物在儀器查
驗過程中,經判讀影像異常者,得由儀檢主管或其
指 定人員改為人工查驗。
第 16 條 海關辦理人工查驗,得視貨物進口人、報
關業者、起運口岸、生產國別、 貨物特性、稅則號
別及輸出入規定等因素決定以簡易查驗、一般查驗
或詳 細查驗之方式為之,並得由海關之電腦系統或
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決定指櫃 、指位或查驗件數。
海關辦理儀器查驗得由海關之電腦系統或派驗報單
主管人員決定指櫃查驗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儀檢相關法條
第 24 條 整裝貨櫃進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在
碼頭、機場、貨櫃場、海關儀檢站、 貨櫃集中
查驗區驗放或直接卸存工廠查驗;合裝貨櫃應
於拆櫃進倉後查驗 。
第 26 條 核定人工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
自報關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並會同海 關查驗,
屆期仍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應
由海關書面通知倉 庫管理人預定會同查驗時間
,並副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前項倉庫管理
人會同查驗時,應配合辦理代辦貨物之搬移、
拆包或開箱及 恢復原狀等事項,並在報單背面
簽署有關破損或數量、重量不符,或有其他虛
報情事等查驗結果。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儀檢相關法條
第 26-1 條 核定儀器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
人應自海關電腦發送儀器查驗訊息通知之 翌
日起十日內申請查驗,屆期仍未申請查驗或
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應由 海關書面通知倉
庫管理人預定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人或納
稅義務人。 前項倉庫管理人應配合將進口貨
物運送至海關儀檢站受檢。 查驗過程中如發
現影像異常,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
六條第二項規 定。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儀檢相關法條
第 29 條 出口貨物運抵碼頭倉庫、機場倉庫
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於海關規定時間內 傳輸
進倉訊息或出具簽章之進倉證明,並經報關
者,始得參加抽驗。 前項貨物進倉證明,須
加註貨物進倉時間。但空運出口貨物得由航
空貨物 集散站經營業者在託運單上簽章證明
。
第 33-1 條 出口貨櫃(物)之儀器查驗除有
必要外,應於放行後裝船前為之。
敬請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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