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二場變電所BKA1/2 11.5KV功因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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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電電弧灼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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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點:
變電所變壓器場內
一、發生日期:102.12.07 ﹝星期六﹞
二、工作內容:8號脫硫系統增設460V MCC,
電源拉設用搭架
三、施工廠商:銘首、晶勝,施工人數:8人
四、施工地點:變電所﹝BKA/BKC﹞變壓
器場內
五、施工過程及事發經過(102.12.07)﹝星期六﹞
08:00晶勝公司陳姿文向轄區單位提出申請工作許可。
08:20轄區單位會同晶勝人員到現場檢點。
(一)作業領班說明作業範圍:東面牆邊佈設Tray搭架.
以手勢比劃搭架範圍在牆面與電抗器圍籬間中線.
(與電抗器有段距離)
五、施工過程及事發經過(續)
(二)轄區單位人員口頭告知:圍籬內是高壓電危險區禁止跨越。
(三)安全設施:高壓電危險區既設圍籬區隔,並有「高壓電
危險」警告標示。
(四)圍籬正面圍紅布條﹝含「有電危險區」字眼﹞警戒。
五、施工過程及事發經過(續)
(五) 轄區單位人員10:00巡視現場無異狀。
(六)14:04 BKA1/2-31 Trip.動作電驛50N﹝接地故障﹞
轄區單位二人至現場查看,詢問作業人員都說無異
狀,目視設備也無異常。
(七)調度中心請示上級, 依設備故障處理。等到下週一
檢查後再復電。 搭架人員持續進行作業。
102.12.09﹝星期一﹞
(八)轄區單位檢查BKA-31電容器&電抗器 發現一只電抗
器電纜接點處有ARC(電弧)痕跡,疑似外物碰 觸,又發
現鋁圍網上方亦有ARC痕跡,事情不單純即陳報上級,
並到現場查看,又發現一支鐵管有ARC痕跡(如圖)。
且發現圍籬上有一道電弧熔毀之痕跡(如下圖)
五、施工過程及事發經過(續) 102.12.09﹝星期一﹞
(九)召集施工單位、晶勝公司人員下午13:30電氣跳脫事故檢討
會議。
會議內容:晶勝說明:
(1)工程當日向W5申請工作許可, W5並於現場向晶勝公司
帶班人說明圍網內屬供電中帶電區域禁止進入。
(2)施工中聽到異聲及閃光,人員立即撤離現場。無人受
傷。(聲稱施工中確實無管線掉落的狀況發生,但搭架過程鋼
管移
動會跨越圍網內。)
11KV的裸電作業法規
高壓之電路接近界限距離需>=20cm。﹝ 98年
10月以前舊法>=60cm (即鋁圍網區隔) ﹞
依本次事故發生電弧現象,判斷施工鋼管已接
近導體11公分內。(導體與大地間最小間隔)
直接原因:搭架過程鐵管越過供電區觸擊 11.5KV電纜裸接
點而感電。
間接原因:不安全環境:靠近裸電區作業。
不安全行為:搭架作業過程,鐵管越過「有電危
險區」。
基本原因:1.未遵守危險標示及告知事項。
2. 作業接近高壓之電路界限距離認知不足。
3.若作業方式必需越過「有電危險區」,但未申
請停電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