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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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應行注意事項
100年11月
大綱
 開戶時應加強解說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事項
 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相關規範
 保證金追繳作業
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
 超額損失及違約處理
 爭議案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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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時應加強解說保證金追繳及
代為沖銷事項

期貨商開戶應加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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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當面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
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險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補繳時限
期貨商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與相關事項之約定
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
交易糾紛處理方式
違約期貨交易人認定標準及相關處理程序
期貨交易人開戶應加強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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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應詳盡瞭解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
應確實瞭解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險
應瞭解期貨商保證金計收方式及帳戶維持率之計算方式
應瞭解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與補繳時限
應瞭解期貨商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例:代為沖銷比例)與相關事項之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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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相關規範
 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相關規範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9條
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
應即辦理催繳。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
 期貨商於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低於維持
保證金之數額時,應即通知其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及應依
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
3.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9條
 受託契約主要內容應包括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4. 本公司「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 IB招攬之期貨交易人帳戶,其盤中或結帳後之權益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
,期貨商應立即通知IB,並同時對該期貨交易人發出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
繳通知。
 期貨商應檢查保證金追繳紀錄,注意期貨交易人是否於所定時間內補繳保
證金,若有未依時間及金額補繳者,期貨商應依受託契約處理其部位。
 期貨商對IB進行盤中及盤後風險管理之原則與程序,應記載於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並向本公司申報,其日常實際作業情形應與申報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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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相關規範(續)
5.
本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5條

6.
受託契約內容,除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內容訂定外,尚應訂
明:期貨交易法令、本公司業務規則、本準則、其他章則及公告與期貨
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公司100.3.17台期結字第10003002590號函



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IB通知補繳保證金後,逾期未補足追繳款項、帳
戶保證金比率低於期貨商規定或其他符合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得代
為逕行沖銷條件時,由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但期貨商委任IB執行
代為沖銷做業者,IB應依期貨商之通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商及IB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辦理,
但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及內部稽核人員。
期貨商及IB之內部稽核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
銷作業應辦理事項。

期貨商應明訂對其交易人之保證金追繳期限、代為沖銷作業之執行程序及
保證金維持率下限標準,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或應行注意事項等具體作業規
範,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向本公司申報。
4
保證金追繳作業
保證金追繳方式
期貨商
時點
盤中
盤後
當面
電話
(至少選擇一項)
×

期貨交易輔助人(經期貨商委任)
書面
×
(經與交易人約定,
可以電子郵件替代
書面)
當面
電話
 (至少選擇一項)
×

書面
×
×
應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
期貨商亦可依其資訊系統設備及對交易人之風險認知,除規定之通知方式外,
輔以簡訊、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等加強對交易人之追繳通知
逾期未補足保證金之處理
每日開盤前及盤中,期貨商及IB應檢視交易人是否已依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之追繳
期限,將追繳款項補足。
期貨交易人未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期貨商及IB不得接受其新
增部位委託,惟沖銷原有部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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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逕行沖銷作業
 代為逕行沖銷條件
 期貨交易人經通知補繳保證金,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期
限補足款項
 帳戶保證金比率低於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之比率
 其他符合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得代為逕行沖銷條件
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 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辦理,但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
及內部稽核人員。
 期貨商應將沖銷結果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由期貨商或
IB通知期貨交易人沖銷結果
 期貨商及IB應彙整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之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經
相關權責主管批示後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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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損失及違約處理
 超額損失及違約
 由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人處理後續帳務追討作業
 對IB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由IB協助通知及處理
 期貨商依受託契約約定,全部了結委託人之期貨交易契約後,委託
人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通知後未能於三個營業日內依通
知之補繳金額全額給付者,期貨商應依規定向本公司申報違約
 違約處理
 依「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由期貨商以電腦
傳輸方式於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向本公司申報
 期貨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達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上,或
委託人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另應於次一營業日前,函報本公司
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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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案件之處理
 期貨商及IB應設置申訴管道受理申訴或檢舉案件
 糾紛發生原因調查
 由期貨商稽核人員訪談期貨交易人及經辦人員
 IB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由IB協助處理
 應調閱相關憑證加以查核,確認各項作業均符合規定
 調查結果除通知期貨交易人外,期貨商及 IB事後
應留存完整處理報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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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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