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如何看待犯罪现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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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如何看待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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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现象的各种学说

一、马克思主义犯罪现象观点 核心:犯罪现象不是永恒的

第一,犯罪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产物。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犯罪现象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 会转化过程中从无到有产生,是这一历史过程的必然产物,正如恩 格斯指出的 , “ 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 , 而且也确 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 , 一种离开 古代氏族社会的淳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 益 ——— 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 , 对公共财产的自私 的掠夺 ——— 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 ; 最卑鄙的手段 ——— 偷 窃、暴力、欺诈、背信 ——— 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 , 把 它引向崩溃。”

第二,犯罪现象不会永恒地存在,它必然会在未来的一定社会阶段 消亡。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 , 犯罪现象是原始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 会过渡的过程中 , 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 现象 , 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形态 , 消灭了私有制 , 消 灭了阶级 , 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必然消亡 , 因而不可能继续存 在犯罪现象。“在共产主义社会里 …… 我们消灭个人和其他一切人 之间的敌对现象 , 我们用社会和平来反对社会战争 , 我们彻底铲除犯 罪的根源。”

二、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 核心:犯罪现象是是永恒的

“犯罪饱和法则”是菲利在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 重要的结论:即,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上述促使犯罪发生和 变化的三种因素,但这三种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 引起了犯罪现象的变化。“因此,每一年度犯罪的多少显然都是有 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按照犯罪饱和法则,与行为人的遗传倾向 和偶然冲动相结合而决定的。就像我们发现一定数量的水在一定的 温度之下就溶解为一定数量的化学物质但并非原子的增长一样,在 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我们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

犯罪饱和法则的典型表现有两种:( 1 )犯罪的周期性波动。菲 利认为,随着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往往表现出下列波 动模式:在当一类犯罪上升时,另一类犯罪就下降;当与人身、财 产等犯罪有关的因素产生急剧变动时,该类犯罪也会产生大幅度波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短暂的“犯罪过度饱和”( criminal supersaturation )现象。( 2 )犯罪的周期性增长。尽管犯罪呈现出 周期性波动的现象,但是在大多数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特别是由 于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犯罪率趋于上升,从而表现出周期性增 长的趋势。这种犯罪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出生率增长和移民 入境模式的变化引起的 。

尽管菲利主张“犯罪饱和法则”,但他认为,犯罪也并非像宿命 论者预言的那样,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大部分犯罪是可以 预防和控制的,其中有一部分主要由于人类学因素 —— 行为人生理 和心理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仍将存在。菲利指出:“艾米莉特 的古格言是可以坚信的:‘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 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但是,我们实证主义者并不对此进 行或多或少的宿命论的解释,因为我们已经证明,尽管我们依据仅 有的方案所进行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工作开始是徒劳无益的,但犯 罪也绝不是我们不可改变的命运。事实上,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 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 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 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我们深信,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 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 减少犯罪的祸患。” “我从未相信在最近或不远的将来人类能够消 灭全部犯罪。甚至于在以彻底消灭改变建立在友谊及社会正义基础 之上的未来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不能自己天真地绝对 深信犯罪、精神病及自杀的某种特有形式将会消失,除了由于创伤 及自然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少见的偶发形式之外,其他任何形 式的犯罪、精神病及自杀都将完全消失。”

三、迪尔凯姆的犯罪正常理论 核心:犯罪是正常社会现象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 · 迪尔凯姆( Emile Durkheim , 1858 — 1917 ) 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提出了犯罪正常理论。按照迪尔凯姆的观 点,尽管犯罪率的急速增长是个别病态社会的特殊现象,然而通常 情况下的犯罪则是所有社会的普遍现象。 之所以说犯罪是普遍现象是因为:

( 1 )犯罪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迪尔凯姆指出:犯罪,在人 们看来是一种具有病态特征的现象,这似乎是无可争议的。以往的 犯罪学者都接受这一点,虽然各人解释的方法略有不同,但大家都 异口同声地称犯罪为病态现象。我却认为,对于犯罪问题需要仔细 分析。应用上述规则来考察,犯罪不仅存在于某些社会,而且存在 于一切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可以例外。犯罪形态、行为在不同社 会中有不同的表现,在同一社会中也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可以说在 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做出的一些行为举动 是要受到罪罚的。把犯罪当作社会病态,就是承认疾病不是某种偶 发的东西,反而在一定情况下,是来自于生物的基本体质;同时, 这也会抹杀生物学和病理学现象的一切区别。当然,犯罪本身有时 是不规则的,例如某一时期犯罪率突然增高。但是犯罪过多不能作 为常态的本性,将犯罪过多作为病态的本性是不足为证的。犯罪作 为规则现象,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就符合规则现象的定义。

( 2 )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不存在犯罪行为。人们没有注意到一 种强有力的共同意识往往是从很弱的状况下开始发展起来的,并且 不是在一日之内形成的。人们违反这种意识,开始时并不算是什么 过错,这种意识强大起来后,再违反它,就会被认为越轨,进而被 认为是犯罪。犯罪性质并不是犯罪者个人的本质,而是一种由公共 意识认定的性质。如果这种公共意识更加强大,有足够的权威能够 使各种微弱的议论变成一种强有力的议论,那么它就会吹毛求疵地 将一些小事变为大罪。

( 3 )犯罪对社会来说是必需的。犯罪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相联 系,并且对这些条件来说是有用的。如果社会上没有犯罪,如同建 筑没有毁坏,就没有重建的希望,社会也就没有进化了。道德意识 的权威不可过分,或者说不能毫无触动,否则它就会在不变的形式 下僵硬起来。一个进步的思想家要想超越本世纪的思想而有所表现, 就需要在那一时期里,有犯罪的思想。改革与犯罪是相依为命,不 可分离的。

( 4 )犯罪除了间接地有益于社会之外,还能直接有益于社会的进 化。犯罪不仅使社会产生改革的需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直接 地为这些改革做准备。犯罪不仅能使一些旧的集体意识、旧的方法 有必要改为新的集体意识、新的方法,有时候它还能够引导一些旧 的思想方法演变到新思想方法上去。有些犯罪行为,看起来是触动 了现时的道德,实际上它已经预见了将来的道德。

第二节 树立正确的犯罪现象观

一、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

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犯罪生成却不是无限制的。在一定社 会条件下,犯罪量(用犯罪率表示)是有限制的,它不可能高不封 顶(无穷大),也不可能低于没有(零犯罪率)。在一定的社会条 件下,犯罪率总是会围绕着理想犯罪率,在最高犯罪率和最低犯罪 率之间波动,处于一种相对“饱和状态”(饱和犯罪率状态),这 就是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

二、犯罪具有一定的功能 核心:犯罪原因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犯罪的 不可避免性;犯罪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犯罪 量的存在对社会还是有益的,即犯罪具有一定的 功能。

1 .犯罪对文化的促进功能 第一,犯罪的存在有助于社会规范的建构和修正。犯罪制造 了道德和法律,犯罪存在使人感到了秩序的必要性,感到了制订规 范的重要性。因越轨犯罪出现,人们先是创造了禁忌、习俗、道德, 当人们发现习俗和道德对犯罪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时候,就制订 了法律。每一种新的犯罪产生之后,新的法条也就随之产生了。新 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文化的内容,禁止这些行为的规范及处罚方式同 样也成为文化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犯罪的存在有助于揭示社会发展变化规律和社会失衡状况, 促进文化整合。犯罪的存在明示或暗示某种社会失衡现象的存在和 社会变革的进行。犯罪率的涨落、犯罪形态的发展,可提示人类有 意识地审视社会的结构、功能是否合理,社会运行机制是否正常。 犯罪是社会变迁的寒暑表。当然,犯罪率上升并不一定必然反映社 会弊端的增多和社会控制的衰减,二者的对应关系只是相对的。犯 罪率低的社会,其社会弊端并不一定少。犯罪率高的社会,则可能 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在此意义上说,我们并不希望犯罪率持续升高, 也不奢望犯罪率越低越好。

第三,犯罪的存在强化了人们对规范的遵从意识。遵从行为 总是从被动到主动的,正面提倡遵从的意义,效果不一定好。当人 们没有看到不遵从没有什么危害的时候,不会自觉遵从。诚然,犯 罪本身并不直接带给人们遵从意识,因为人们往往看到的是行为不 轨反而获取更大的实惠。关键在于对犯罪行为疏而不漏的惩戒和犯 罪的得不偿失,唯此,人们才会更坚定地遵从规范的限制,而打消 图谋不轨的非分之想。 第四,犯罪的存在从反向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犯罪不仅促 进了法制,犯罪文化还创造了警察文化、法制文化、探案文化,甚 至创造了犯罪学及其研究机构。

2 .犯罪对生产力的推动功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曾经提到:“哲学家生产观念,诗人生 产诗,牧师生产说教,教授生产讲授提纲,等等。罪犯生产罪行。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联系,那就 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 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 投到一般商品市场上去的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据说这就会使国民 财富增加,更不用说象权威证人罗雪尔教授先生所说的,这种讲授 提纲的手稿给作者本人带来的个人快乐了。

其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 手、陪审官等等,而在所有这些不同职业中,每一种职业都是社会 分工中的一定部门,这些不同职业发展着不同的人类精神能力,创 造新的需要和满足新需要的新方式。单是刑讯一项就推动了最巧妙 的机械的发明,并保证使大量从事刑具生产的可敬的手工业者有工 可做。 …… 罪犯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单调和日常的太平景况。这 样,他就防止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 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 生产力。

一方面,犯罪使劳动市场去掉了一部分过剩人口,从而减少了工 人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工资降到某种最低额以下;另一 方面,反对犯罪的斗争又会吸收另一部分过剩人口。这样一来,罪 犯成了一种自然“平衡器”,它可以建立适当的水平并为一系列 “有用”职业开辟场所。罪犯对生产力的发展的影响,可以研究得 很细致。如果没有小偷,锁是否能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 ?

如果没有 伪造钞票的人,银行券的印制是否能象现在这样完善 ?

如果商业中 没有欺骗,显微镜是否会应用于通常的商业领域 ( 见拜比吉的书 )?

应 用化学不是也应当把自己取得的成就,象归功于诚实生产者的热情 那样,归功于商品的伪造和为发现这种伪造所作的努力吗 ?

犯罪使 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 就象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而且,离开私人犯罪 的领域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世界市场 ?

如果没 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民族本身 ?

难道从亚当的时候起,罪恶 树不同时就是知善恶树吗? ……”

三、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

力争运用多种预防和控制 方式抗制犯罪

,

把刑法作为最后的社会控制方式

,

尽量慎用 刑罚、少用刑罚乃至不用刑罚

,

以犯罪人遭受必要和最小 限度的损害为代价

,

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 自由的目的。

一、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二、刑法的经济性 三、刑法的人道性 四、宽严相济

1

、严:重重

2

、宽:轻轻(非犯罪化、刑事和解)

思考题

一、如何评价犯罪饱和法则? 二、如何理解犯罪的功能? 三、如何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